
今天(2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第12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江楷鑫、省法院副院长胡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向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张绍新及省卫生健康委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紫霄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问: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最近依法对一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刻意隐瞒病情,不配合上门排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察。请问省法院胡鹰副院长,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者隔离管理、恶意或放任疾病传播的行为,如何定性?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院如何处理?
胡鹰回答说:疫情发生以来,省法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涉疫情的相关刑事、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你提到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其表现方式、具体情节、影响后果是不完全一样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不同的罪名,编织了严密的法网。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