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8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称,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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