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低价转让房产 案外人不知情下购买合同无效

时间:2020-04-09 08:34:18  来源:搜虎网  作者:青鸾传媒

  朱某向黄某借款40万元,在没有还清债务的情况下,朱某便将名下房产以低价转让给亲戚小慧,后来小慧又将该房产卖给了骆某。骆某是否能够拥有房屋所有权?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撤销权纠纷案。

  2010年到2013年,朱某先后多次向黄某借款共计40万元。到了还款期限,朱某却未按照约定还款,黄某便于2018年2月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朱某返还黄某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可在执行过程中,黄某发现朱某为了逃避债务,早在2016年1月就与亲戚小慧签订房屋合同,将其名下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以30万元卖给了小慧。2017年,小慧又将该房屋以26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骆某。2017年11月,朱某又将其名下的车位卖出,以上行为导致朱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黄某认为,朱某在明知负债的情况下,将名下案涉房屋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这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综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朱某与小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小慧与骆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小慧,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利益。黄某请求撤销朱某与小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由于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小慧应当返还案涉房屋。因此,小慧此后将案涉房屋卖给骆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骆某主观上知道朱某与小慧买卖房屋的内幕,应当推定骆某受让案涉房屋时为“善意”,且骆某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案涉房屋,应认定骆某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最终,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朱某与小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原爆体:为逃债低价转让房产 案外人不知情下购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善意取得房产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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