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下月起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本报征集市民意见建议,部分被吸收采纳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分8章,从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这部法规历经4次审议。5月下旬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本报推出系列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市民积极献计献策。部分意见和建议被吸收,转化为具体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明哲昨日对立法亮点进行解读。 明确面积标准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李明哲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问题,是审议过程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没有场地,很多设施和服务都无法落到实处。经过几次修改,《规定》最终决定在用地方面确定指标,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农村有不同的面积标准,力图弥补当前养老服务设施的“历史欠账”。特别是老旧小区,要求通过置换、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来保障用地。 此外,依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相应条款 立法中关注“数字鸿沟” 厦门《规定》注重划定政府、社会、家庭多主体的责任,形成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还率先在地方立法中就解决老年人的“数字鸿沟”问题设置相应条款。一方面,要求在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包括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医疗机构、公园景区等,保留传统的人工服务,保留现场号源;另一方面,提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智能技术学习机会和教育服务,让老年人共享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 《规定》还强化“上门服务”,如金融、通信、公证等机构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相关要求前提下,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采集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等便利服务。 提供周全服务 发展完善居家社区养老 “大约97%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所以如何提供更周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审议过程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解决老年人‘急愁难盼’的问题。”李明哲说。 《规定》提出,要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远程照护等多样化服务。镇(街)应当建设至少一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规定》还要求采取多元化方式开设社区食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以及集中用餐等服务。鼓励单位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天桥加装电梯 宜居环境建设要求更细 对比之前的法规草案,记者发现,关于老年人宜居环境的建设要求更细致了。呼声很高的“过街天桥加装电梯”被转化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人过街设施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合理施划人行横道。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和顶棚;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予以增设。” 李明哲说:“我们希望制定出一部为大家所认同、可落地、有成效的良法,通过与媒体的合作,加强与市民的互动,集中大家的智慧。”本报近一个月的报道和征集,来电、留言数百条,最终归纳出30个方面的建议。经逐条研究,最终共有18个方面的建议被吸收采纳,有些条文甚至直接来源于建议。如有市民提出老旧小区的改造应把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还有设立社区食堂、公交站点设置休息座椅,政府制定老年人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等建议均被采纳。 上一条: 推进跨岛发展和乡村振兴 |